17.嚴格機動車監管。綜合考慮交通出行、聲環境保護等需要,科學劃定禁止機動車行駛和使用喇叭等聲響裝置的路段和時間,依法設置相關標志、標線,向社會公告。鼓勵在禁鳴路段設置機動車違法鳴笛自動記錄系統,抓拍機動車違反禁鳴規定行為。禁止駕駛拆除或者損壞消聲器、加裝排氣管等擅自改裝的機動車以轟鳴、疾駛等方式造成噪聲污染。(公安部、生態環境部按職責負責)
18.推動船舶噪聲污染治理。加強內河船舶行駛噪聲監管,推動內河船舶應用清潔能源;推進船舶靠港使用岸電,組織實施長江流域、渤海灣、瓊州海峽等重點水路運輸區域港口岸電設施、船舶受電設施改造和使用。(交通運輸部負責)
19.加強公路和城市道路養護。加強公路和城市道路路面、橋梁的維護保養,以及公路和城市道路聲屏障等既有噪聲污染防治設施的檢查、維護和保養,保障其經常處于良好技術狀態。(交通運輸部、住房城鄉建設部按職責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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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規范城市軌道交通噪聲污染防治。城市軌道交通車輛等裝備選型和軌道線路、路基結構等建設應符合相關要求。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單位加強對城市軌道交通線路和車輛的維護保養,依據規定開展噪聲監測和故障診斷,保存原始監測記錄,保持減振降噪設施正常運行。(住房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等按職責負責)
21.細化鐵路噪聲污染防治要求。明確鐵路監督管理機構噪聲污染防治責任部門,細化鐵路噪聲污染治理措施,與鐵路運輸企業以及相關部門建立工作聯系機制,加強行業監管。鐵路運輸企業會同地方有關部門推動鐵路列車鳴笛噪聲污染綜合整治,推動市區鐵路道口平面改立交;加強對鐵路線路和鐵路機車車輛的維護保養,確保減振降噪設施正常運行,按照國家規定開展噪聲監測,保存原始監測記錄。鼓勵通過中心城區的鐵路兩側設置封閉防護柵欄。(鐵路局、中國國家鐵路集團有限公司按職責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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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實施協調管控和政策引導。推進建立民用機場管理機構、航空運輸企業、通用航空企業、空中交通管理部門等單位協同管控機制。制定減緩機場周圍民用航空器噪聲實施方案,著力構建民用航空器噪聲污染綜合治理體系。(民航局牽頭,生態環境部等參與)
23.開展民用航空器噪聲污染防治相關研究。推動對民用航空器噪聲產生機理、民用運輸機場噪聲影響、航空器功率-噪聲-距離關系、民用航空器噪聲圖譜繪制等開展研究,推進民用航空器噪聲影響仿真預測系統自主研發。提升民用航空器噪聲事件監測與溯源能力,到2025年底,年旅客吞吐量500萬人次以上機場基本具備民用航空器噪聲事件實時監測能力,相關結果向民用航空、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報送。(民航局牽頭,生態環境部等參與)
七、推進社會生活噪聲污染防治,完善相應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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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嚴格經營場所噪聲管理。引導地方對使用可能產生社會生活噪聲污染的設備、設施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經營管理者加強監管,通過采取優化布局、集中排放、使用減振降噪措施并加強維護保養等方式,防止、減輕噪聲污染。文化娛樂、體育、餐飲等商業經營者還應對經營活動中產生的其他噪聲,采取有效的降噪措施。(各有關部門按職責負責)
25.營造文化場所寧靜氛圍。圖書館、美術館等文化場所選址和室內聲環境應符合相應設計規范要求;場所內部視情況設置寧靜管控區域,張貼保持安靜的提示標識和管理規定。(文化和旅游部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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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細化公共場所管理要求。引導地方加大對在街道、廣場、公園等公共場所組織或開展娛樂、促銷、廣場舞、體育鍛煉等產生噪聲污染活動的管理力度。公共場所管理者應明確區域、時段、音量等管控要求,并根據需要設置噪聲自動監測和顯示設施,具備條件的可與當地噪聲污染防治監督管理部門聯網。(各有關部門按職責負責)
27.文明開展娛樂、旅游活動。推動地方和行業組織發布廣場舞活動倡議或文明公約,加強廣場舞愛好者自律管理,自覺遵守《噪聲法》有關規定,避免干擾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學習。將噪聲污染防治納入文明旅游宣傳內容,在節假日前開展宣傳提示;推動旅游景區在講解服務中減少擴音設備使用,倡導導游向游客宣講公共場所寧靜素養。(文化和旅游部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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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推動公開新建居民住房噪聲相關情況。修訂商品房買賣合同示范文本,增加住房可能受到室內外噪聲影響情況、采取或者擬采取的防治措施,以及住房共用設施設備位置等內容。推動房地產開發經營者在銷售場所公示住房可能受到的噪聲影響以及相應的防治措施。(住房城鄉建設部負責)
29.細化居民住宅區噪聲管控。新建居民住宅區安裝的電梯、水泵、變壓器等共用設施設備應符合民用建筑隔聲設計相關標準要求。室內裝修活動應采取有效措施并符合作業時間要求,物業管理單位應告知裝修人和裝修人委托的裝飾裝修企業相關禁止行為和注意事項,并做好巡查,發現問題及時報告。(住房城鄉建設部負責)
30.推動建設寧靜小區。印發建設寧靜小區指導文件,鼓勵各地根據實際情況細化指標,號召居民住宅區自發組織寧靜小區建設,提高居民滿意度,并向社會宣傳推廣。鼓勵寧靜小區設置噪聲自動監測和顯示設施。(生態環境部牽頭,各有關部門參與)
31.鼓勵社區居民自我管理。加強社區居民委員會環境和物業管理委員會建設,發揮社區居民委員會在指導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人、業主等做好噪聲污染防治工作方面的積極作用。加強城鄉社區工作者培訓,將《噪聲法》納入培訓內容,增強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宣傳噪聲污染防治相關法律法規和知識、調解處理噪聲糾紛的能力。(民政部負責)
八、完善法規標準體系,發揮科技教育支撐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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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推動完善相關法律法規。治安管理處罰法、道路交通安全法、民用機場管理條例、娛樂場所管理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修訂過程中,應與《噪聲法》有效銜接。推動噪聲污染防治地方立法和配套制度建設。(公安部、交通運輸部、民航局、文化和旅游部、生態環境部等按職責負責)
33.完善噪聲與振動生態環境標準。加快修訂機場周圍飛機噪聲、城市區域環境振動等質量標準,推動制修訂鐵路邊界、建筑施工、城市軌道交通等噪聲排放控制標準,研究制定機場周圍區域噪聲控制區劃分、噪聲與振動污染防治技術應用等配套的管理技術規范和指南,制定工業噪聲、建筑施工噪聲自動監測以及機場周圍區域飛機噪聲監測規范。(生態環境部、市場監管總局牽頭,各有關部門參與)
34.推進產品、工程建設等標準制修訂。推動制修訂鐵路機車、民用航空器、土方機械、谷物聯合收割機、拖拉機、家用和類似用途電器、電梯等產品噪聲限值標準以及產品技術規范。推動制修訂公路和鐵路的工程技術規范、公路和鐵路聲屏障技術規范、路面噪聲檢測規范、住宅項目規范、民用建筑隔聲設計規范等,明確噪聲污染防治要求。(市場監管總局、交通運輸部、住房城鄉建設部、鐵路局等牽頭,各有關部門參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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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加強科研教育和人才培養。開展噪聲與振動污染防治和監測科學研究。在中小學法治教育中增加噪聲污染防治等相關內容,培養學生在家庭、公共場所等形成減少產生噪聲的良好習慣,樹立不干擾他人的意識。推動相關高校開設噪聲與振動污染防治相關課程。大力培養噪聲與振動污染防治領域的專業技術領軍人才和青年拔尖人才,提升從業人員技術水平和能力,加強前瞻性研究。(科技部、教育部、生態環境部等按職責負責)
36.促進科技成果轉化。依托相關高水平科研平臺,推進建立以企業為主體、市場為引導、產學研深度融合的噪聲與振動污染防治技術創新體系,推動國家生態環境科技成果轉化綜合服務平臺以及相關重點實驗室、工程研究中心等開展科技成果示范、轉移轉化與推廣應用。推進聲學產業園區建設。(科技部、教育部、生態環境部按職責負責)
九、系統推進噪聲監測,嚴格監督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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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加強聲環境質量監測站點管理。明確聲環境質量監測站點布設、調整和備案程序。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統籌規劃,根據聲環境功能區面積和人口密度增設、調整功能區聲環境質量監測站點,對數量不滿足要求的城市增設站點,對不符合要求、不具備安裝自動監測設備條件的站點予以調整;優先在人口密度較大的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設置監測站點,編制本行政區域設區的市級以上城市功能區聲環境質量監測站點清單,統一納入國家聲環境質量監測站點管理。2023年6月底前,直轄市、省會城市和計劃單列市完成國家聲環境質量監測站點布設、調整;2023年底前,其他設區的市級城市完成相應工作。地方根據聲環境管理需要,統籌布設聲環境質量監測站點。(生態環境部負責)
38.推動功能區聲環境質量自動監測。各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按照統一組織、分步實施的原則,統籌開展本行政區域設區的市級以上城市功能區聲環境質量自動監測系統的建設運維工作。2023年底前,直轄市、省會城市和計劃單列市完成功能區聲環境質量自動監測系統建設工作,并與省級和國家生態環境監測系統聯網;2024年底前,其他設區的市級城市完成相應工作。鼓勵有條件的縣級城市開展功能區聲環境質量自動監測。2025年1月1日起,設區的市級以上城市全面實現功能區聲環境質量自動監測,統一采用自動監測數據評價。(生態環境部負責)
39.開展噪聲監測量值溯源。加強與噪聲監測相關計量基標準建設,做好噪聲監測類儀器的檢定校準工作,制定噪聲監測檢測儀器相關國家計量技術規范,有效支撐聲環境質量評價和噪聲污染治理。(市場監管總局、生態環境部按職責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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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加強噪聲污染防治領域執法。將噪聲污染防治相關執法活動納入執法檢查計劃,實施“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創新監管手段和機制,嚴格依法查處違法行為。加強噪聲污染防治有關執法部門之間,以及與司法機關的溝通協調,建立健全銜接聯動機制,提高執法效能和依法行政水平。(各有關部門按職責負責)
41.提升基層執法能力。為有關執法隊伍配備便攜式噪聲監測設備,推動執法過程中新技術、新裝備、新方法使用。健全執法監測工作機制,可根據工作需要,鼓勵有資質、能力強、信用好的社會化檢測機構參與輔助性執法監測工作。(各有關部門按職責負責)
十、緊抓責任落實,引導全民共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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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推進噪聲污染防治協同聯動。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聲環境質量負責,采取有效措施,改善聲環境質量。各地應結合噪聲污染防治管理實際需求,明確有關部門的噪聲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確定行業主管、執法主體、責任單位和投訴舉報方式,并對社會公開;已依法明確分工的,繼續執行。各地按管理需要組織建立噪聲污染防治協調聯動機制,加強協同配合、上下聯動、信息共享。結合當地實際,推動制定本行政區域噪聲污染防治行動計劃或實施方案,明確任務目標,細化措施要求。(各有關部門按職責負責)
43.優化噪聲糾紛解決方式。對于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的社會生活噪聲擾民行為,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人應及時勸阻、調解;勸阻、調解無效的,可以向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或者政府指定部門報告或者投訴,接到報告或者投訴的部門應當依法處理;經勸阻、調解和處理未能制止噪聲擾民行為,并持續干擾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學習的,或者有其他擾亂公共秩序、妨害社會管理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各有關部門按職責負責)
44.嚴格考核問責。將噪聲污染防治目標完成情況納入相關考核評價內容,制定考核要求。對未完成考核目標、聲環境質量改善規劃設定目標的地區,以及噪聲污染問題突出、群眾反映強烈的地區,依法約談,限期整改。(生態環境部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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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加強噪聲污染防治管理和技術隊伍建設。建立多層次專家庫,加大培訓力度,加強執法人員行政執法資格管理,通過市場引導和部門監管提升社會化檢測和工程、技術服務等機構的支撐能力,規范相關機構市場經營行為。(各有關部門按職責負責)
46.鼓勵對先進單位和個人進行表彰表揚。將噪聲污染防治工作情況納入表彰、獎勵范圍,可按照《評比達標表彰活動管理辦法》等國家規定,組織對噪聲污染防治工作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或表揚。(生態環境部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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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強化宣傳引導。采取多種形式宣傳和普及《噪聲法》,用通俗易懂的語言解讀法條,用生動具體的案例闡釋規定,增強各類法律主體的守法意識。推動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開展噪聲污染防治宣傳,引導公眾自覺減少噪聲排放。鼓勵噪聲污染防治相關科研機構、實驗室面向公眾開放,開展公益講堂進學校、進社區、進企業等普及活動,號召社會組織、公共場所管理者、志愿者等向公眾廣為宣傳相關法律法規和知識。(各有關部門按職責負責)
48.開展綠色護考行動。在舉行中等、高等學校招生考試等特殊活動期間,加強有關部門協調聯動,凈化考點周邊環境,嚴防噪聲污染,優化考試服務保障,為考生創造安全、寧靜、舒心的考試環境。(教育部牽頭,各有關部門參與)
49.營造社會文明氛圍。將噪聲污染防治指標納入《全國文明城市測評體系》《全國文明典范城市測評體系》。鼓勵將噪聲污染防治要求納入地方《文明行為促進條例》。將噪聲污染防治納入公益廣告宣傳內容,把倡導在公共場所、鄰里之間保持安靜生活習慣納入群眾性精神文明創建活動。(中央文明辦負責)
50.實施全民行動。依法保障人民群眾獲取聲環境信息、參與和監督噪聲污染防治的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聲環境的義務。充分發揮輿論監督,鼓勵地方聘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專家和市民作為特約監督員,參與聲環境質量改善的監督檢查工作。提倡建設寧靜餐廳、靜音車廂等寧靜場所。積極推動公眾參與,倡導社會組織開展噪聲污染防治相關活動,合力推動形成人人有責、人人參與、人人受益的社會共管共治氛圍。(各有關部門按職責負責)